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3知民初81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与被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华易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对汉华易美公司著作权益的侵犯行为;2.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事实和理由:视觉中国集团作为国内图片行业极具影响力企业,始终以”视觉创造价值,视觉服务中国”为愿景,多年来在行业内获得广泛肯定。作为A股唯一互联网文化创意上市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视觉内容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同时也是“国家智慧旅游”项目平台的搭建者。美国GettyImages是全球最大图片供应商,服务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图片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视觉中国集团自2005年8月1日起开始与Getty公司建立独家授权合作关系,2016年8月13日起由视觉中国集团旗下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华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我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被告以开展品牌宣传、促进业务推广、吸引粉丝关注为目的,于“***孕婴营养专家(FGS2002)”微信认证公众号中使用了5***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益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汉华易美公司合法权益,故请求适用法定赔偿,判决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庭后,原告提交书面说明,经其核实,被告已经删除涉案图片,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原告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是图片的所有人。2.索赔金额过高。3.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大量涉及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该公司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载明,美国Getty公司拥有附件AGettyImages品牌图像(包括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创意图像、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创意图像、RR限定用途类版权创意镜头三个品牌)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2016年8月13日,美国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美国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作品展示在××、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等互联网站,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美国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汉华易美公司(网址:××、www.vcg.com)尤其有权就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诉讼、收取索赔款等行为。
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屏显示,涉案图片授权方式为RF免版权金使用版权图片,品牌分别为Photodisc、Stockbyte、Moment;RM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品牌分别为Photographer’sChoice、TheImageBank,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版权所有:视觉中国。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片属性信息截屏显示,涉案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其中涉案图片尺寸信息与涉案图片的网页截屏显示的尺寸信息相同。
2018年6月25日,汉华易美公司申请时间戳认证的账号主体名称为“***孕婴营养专家(FGS2002)”的微信公众号,内有5张涉案图片。经比对,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Photodisc、Stockbyte、Moment、Photographer’sChoice、TheImageBank品牌图片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20761号公证书,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www.gettyimages.ca网站网页截图、www.vcg.com网站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案涉图片最大像素电子文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原告是否对案涉图片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三是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汉华易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上标注美国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美国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未能提供与美国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相反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国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2016年8月13日,美国Getty公司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其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确认书》附件A列明了包括涉案图片品牌在内的品牌清单;美国Getty公司在《授权确认书》中明确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在内的图像享有包括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相关权利,即授权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属性信息。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图片水印和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著作权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问题。《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是由我国法定时间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并由我国唯一专业、**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颁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能确定“什么人在什么时候拥有什么样的电子数据”的客观事实,是不能篡改和伪造的。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对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取证是在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网页后,再登入被告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证据保全,整个取证过程及取证内容均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予以了认证,在没有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本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案涉图片,其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该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前文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后,原告核实涉案图片已经被删除,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当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请求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综上所述,汉华易美公司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一、***(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20元,***(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闫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