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7578号
原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均不服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2]第14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鄂0191民初77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