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科工建设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01民初6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科工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科工建设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