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5648号
原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焦某。
被告: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河南某公司与被告泰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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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