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靖江市靖北装卸服务部、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8585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靖北装卸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NEDKE3C,住所地靖江市靖城玉带路17号2-502室。
经营者:黄红军,男,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历年,靖江市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6910738XW,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葛市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灿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03697203A,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工业区长青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石艾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靖北装卸服务部、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严 欢
人民陪审员 朱 丹
人民陪审员 印 彬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