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康卫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年月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2民初9855号
原告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安镇葛市村**组。
法定代表人陈灿松。
被告南阳**环保有限公,住所地河**省**阳市镇平县遮山镇韩沟村村。
法定代表人钱云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阳**环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江苏金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马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