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5954号
原告: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4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辉,浙江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洪,董事长。
被告:浙江钱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祥园路3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凌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水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00元,减半收取192500元,由钱塘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饶端洁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