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5215号
原告: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负责人:***。
被告:汪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第三人:***,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
原告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汪某、***、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