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民终2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20年9月4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8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邮寄开庭传票,上诉人***于2020年8月30日15时58分签收邮政专递。2020年9月4日,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被上诉人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陈述了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吴 俊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