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冀0528民初568号民丰、某某买卖合同缺席定稿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8民初568号 原告: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北*****。 原告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7990元,并以1179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19日,为13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缆,总价款为655500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货款117990元的欠条1份,并约定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底前。到期后,被告未予给付。 ***未作答辩。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欠条1份,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购买民丰公司电缆后未按约定及时付清货款,现民丰公司要求***给付所欠货款117990元、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382元及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17990元、逾期付款利息1382元,共计119372元;被告***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向原告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计13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