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周口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799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344元、执行费1691元并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全部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冀0528执1430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日作出(2020)冀0528执1400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冀0528执1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冀0528执14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到其住所地村委会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