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1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给付原告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4789元、逾期付款利息3826元,共计38615元;被告***自2020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由***负担。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判决书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2020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0)冀0528执1068号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冀0528执1068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因新冠状病毒疫情管控,未能实际拘留。另,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民丰电缆有限公司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