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薛某;宝丰县林业局;某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某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21民初1994号 原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国家863红旗渠科技产业园A2号楼H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683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丰县林业局,住所地宝丰县人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1005477916M。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058407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薛庄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薛庄村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林业局、宝丰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5年2月27日,原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