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81民初8620号
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4311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城市春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光明路东段方鼎托斯卡纳西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5PBM9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城市春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