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24318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商务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