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81民初1030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陈思橦,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陈思橦之父),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43114N。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威,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思橦与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思橦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思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思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思橦负担。
审判员 荣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