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纳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先帅新天地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知民初1623号
原告:北京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晓锦,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先帅新天地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张士杰,总经理。
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先帅新天地店、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长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