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63143114N。
法定代表人:唐保平,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城市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城市煤电控股集团先帅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81执1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朱连亭
审判员 程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科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