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104民初458号
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13号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6553781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路以西、洪城路以南洪城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7YT6Q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G72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广兴公司)与被告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瑞泰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广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瑞泰公司、北京泰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广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9619.27元和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律师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了被告二发包的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项目,并与被告二正式签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施工工期90天,工程总价为人民币865124.04元,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2019年2月22日,工程正式开工。2019年7月,原被告各方现场清点审核,共同签署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确认实际施工各项目和工程量。工程项目竣工并通过合格验收后,2020年6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原合同金额为865124.04元,减项金额79917.94元,结算金额为785206.10元。合同履行至今,两被告仅支付工程款605586.83元,尚余人民币179619.27元拖欠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请求催付均无果。本案原告原与被告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因项目实际履行地在江西南昌,后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由被告一概括受让并承接了被告二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同时,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南昌瑞泰公司、北京泰禾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原告北京广兴公司(承包人)与被告北京泰禾公司(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将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交由承包人实施;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65124.04元;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余3%作为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2019年7月3日,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日,原告北京广兴公司(乙方)与被告北京泰禾公司(甲方)、被告南昌瑞泰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10月签订了《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项目弱电工程合同》及其已经签署的全部补充协议、合同、文件以下共称“合同”;三方同意将合同项下的主体方由甲方变更为丙方,自2019年11月1日起,甲方将其在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受让甲方在前述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在合同项下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均视为丙方支付,收款方应向丙方开具等额合法发票,在丙方未付清货款前,甲方对丙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0年6月,原告北京广兴公司(乙方)与被告南昌瑞泰公司(甲方)签署《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载明,经甲方和乙方双方核对并同意,结算金额为785206.10元;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金额/银行保函: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当于结算总额3%的银行见索即付保函23556.18元,保函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2020年8月,北京广兴公司与南昌瑞泰公司再次确认结算价款为785206.10元,需提供23556.18元银行质保函。2020年9月2日,北京银行为该工程开具了质保保函,最高担保限额为23556.18元。后被告北京泰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05586.83元,尚欠179619.27元。截至2021年7月5日,原告就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已开具785206.1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原告放弃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合同文件》、弱电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北京银行质保保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广兴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公司签订《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合同文件》及原告北京广兴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公司、被告南昌瑞泰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后,协议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南昌王府井泰禾影城弱电工程于2019年7月3日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被告北京泰禾公司、南昌瑞泰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被告北京泰禾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05586.83元,根据合同约定,南昌瑞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79619.27元,北京泰禾公司对南昌瑞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昌瑞泰公司、北京泰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其自行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79619.27元。
二、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9元,保全费1418元,共计5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