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7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13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崔永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重道2号1-1027。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应于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47.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47.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凭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12月23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2月15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1年12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21年12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047.85元,系轮候冻结,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4.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5.2022年1月25日、2月22日、3月15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无财产可供执行;6.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调查,该地址已不经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22年3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吕丽萍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白云萱
书 记 员 张 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