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1453号
申请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13号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65537811K。
法定代表人:崔永田。
被申请人: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路以西、洪城路以南洪城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7YT6Q4J。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
被申请人: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G726C。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
申请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747.3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等值124747.30元的其他资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瑞泰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747.30元或者查封其名下等值124747.30元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宗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