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81民初3270号
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13号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65537811K。
法定代表人:崔永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宝岛中路339号泰禾广场二期10号楼项目第伍、陆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2T3X86R。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B塔3层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AG726C。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兴公司)与被告******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影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9995.05元和利息3480.68元(以119995.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04月30日,为3480.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广兴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9995.0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广兴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中标了泰***公司发包的石狮广场泰禾影城弱电工程分包项目,并与其正式签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施工工期100天,工程总价为人民币688,702.62元,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待被告方报建手续完整,广兴公司依合同约定施工,至2019年12月10日各方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现场清点审核,共同签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确认了实际施工的各项目和工程量;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原合同金额为688,702.62元,减项工程金额86,615.74元,结算金额为602,086.88元。因泰禾影视公司为泰***公司100%的控股股东,且该项目均以泰禾影视公司的名义统一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进度以及结算由泰禾影视公司组织和安排,并支付了工程款项,是本案的实际发包人,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故泰禾影视公司对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履行至今,二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82,091.83元,尚余人民币119,995.05元拖欠至今未付,经广兴公司多次请求和催付均无果。因此,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广兴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泰***公司未作答辩。
泰禾影视公司未作答辩。
广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广兴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泰***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唯一股东为泰禾影视公司。2019年6月,广兴公司与泰***公司签订《泉州石狮广场泰禾影城弱电工程合同文件》一份,并约定泰***公司厦门石狮广场泰禾影城弱电工程交由广兴公司施工,施工工期100天,工程总价为688,702.62元。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余3%作为保修金,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保修金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广兴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2019年12月10日,案涉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1月21日,泰禾影视公司向广兴公司支付482091.83元。2020年7月,广兴公司与泰***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并约定:结算金额:¥602086.88元,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金额: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当于结算总额3%的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即¥18062.61元,保函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于2年保修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原供货合同之规定无息发还。广兴公司与泰***公司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确认结算金额602086.88元,已经支付工程款482091.83元,剩余应付价款119995.05元,并备注:需提供18062.61元银行质保函。2020年9月2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具《质保保函》。2021年5月10日,广兴公司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2021年9月16日,广兴公司向泰***公司开具6张价税各10万元的发票,并邮寄给泰***公司,但未成功妥投。
诉讼中,广兴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泰***公司的机器设备,保全财产价值以119995.05元为限。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闽0581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书,对泰***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广兴公司、泰***公司之间签订的《泉州石狮广场泰禾影城弱电工程合同文件》,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广兴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弱电工程施工且经验收合格,故广兴公司有权要求泰***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合同约定的3%保修金,因讼争工程保修期尚未届满,应予以扣除,广兴公司可待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即广兴公司有权要求泰***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未付工程款119995.05元-602086.88元*3%=101932.4元。《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均未明确约定广兴公司开具银行质保函后便有权主张保修期尚未届满的保修金,故广兴公司提出的有权要求泰***公司支付保修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诉讼过程中,虽泰***公司未签收广兴公司向其邮寄的发票,但广兴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向泰***公司提供相应发票,未成功签收发发票不能归咎于广兴公司,故应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泰禾影视公司为泰***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广兴公司有权要求泰禾影视公司对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兴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可以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泰***公司、泰禾影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1932.4元;
二、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12元,合计3812元,由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74元,由******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蔡国胜
人民陪审员 陈白瑜
人民陪审员 黄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静雯
速 录 员 蔡鸿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