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福泰瑞禾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02民初284号
 
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永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7月,原告通过工程招投标中标了其发包的XX城XX城弱电工程分包项目,并与其正式签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施工工期91天,工程总价为人民币597,946.53元,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待被告方报建手续完整,原告收到开工令之后正常施工,至2019年6月5日各方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现场清点审核,共同签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确认了实际施工的各项目和工程量;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原合同金额为597,946.53元,增加金额69,989.10元,结算金额为667,935.63元。合同履行至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18,562.57元,尚余人民币249,373.06元拖欠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请求和催付均无果。因此,根据合同法、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现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9373.06元和利息(以249373.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从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4077.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律师费。
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当庭举证: 证据一:XX城XX城弱电施工合同,证明目的:2018年7月,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署合同确认将XX城XX城弱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97946.53元,变更商洽、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同时合同第4条约定,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
证据二: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指令完成确认单,证明目的:该项目名称变更为“西安东方亿象城泰禾影院”,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于2019年11月19日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导致施工要求和工程量发生变更,原告已按该变更要求完成施工。
证据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证明目的:2019年6月10日,原告、被告及各方共同清点并签署确认案涉工程完工后的工程设备明细,并确认除79条检票口LED条屏未安装外,其他明细均核对完成。
证据四:空调自控BA系统清单,证明目的: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对施工的空调自控系统进行清点确认。
证据五: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目的:2019年6月15日,原被告、监理单位等各方对原告施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记录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各工程项目均通过合格验收。
证据六: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证明目的: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完成最终结算,确认原合同金额为597946.53元,增加金额为69989.10元,最终结算金额为667935.63元。并约定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交相当于结算总额3%的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即20038.07元,保函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同时,合同的保修金已修改为合同价款的3%。
证据七: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证明目的:2020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确认工程结算价款为667,935.63元,当时实际申请支付价款508,254.55元,但实际并未完全支付,尚剩余249373.06元未付。
证据八:质保保函,证明目的:就质量保证责任和请付款项,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其委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立的以被告为受益人的独立担保函,承诺最高担保限额为人民币20038.07元,担保期间至2021年6月15日止。
证据九:北京银行客户回单,证明目的:被告委托其100%控股股东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5日分别支付工程价款151020.17元和267542.40元,尚余249373.06元至今未付。
证据十:重庆陈家坪、成都亚洲湾及XX城XX城弱电工程招标文件,证明目的: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向申请人(原告)发出其在重庆陈家坪、成都亚洲湾及西安亿象城的泰禾影城弱电工程项目的电子招标书(招标编号为:THYX-2017-RD-003),其中西安亿象城项目面积6054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故应当追加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证据十一:投标最终确认函,证明目的:申请人(原告)参加案涉项目的招投标,最终总投标价为1707756.62元,其中重庆陈家坪项目为552010.31元,成都亚洲湾项目为552363.90元,西安亿象城项目为603382.41元。但最后案涉项目在签署合同时,申请人又让与优惠,合同价格为597946.53元。
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庭,放弃举证及质证权利。
从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2018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XX城XX城弱电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编号YC18-XA01JS004,该合同约定:“鉴于发包人愿将名称XX城XX城弱电工程分包工程交由承包人实施,并已接受了承包人提出为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修复其中任何的缺陷,并完成档案及验收所收取的下述报酬金额……西安印象城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柒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叁分(597946.53元)1、承包方式:①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总价包干,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现场实际情况、包价款……合同总价不会因工资、物价、税率或汇率变动,保险政策变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惟若有关的修改引致了原定工程内容的减少,则相关的调减价款需在决算时从合同总价内全部扣除,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②暂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单价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工程材料……3、工期:XX城XX城:开工时间(计划):2018年7月31日;竣工时间(计划):2018年10月31日;日历工期(计划):91天。4、付款方法:……(4)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经发包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14个日历天,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作为工程进度款;(5)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同时需提供合同结算价总额100%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发票,其余5%作为保修金……(7)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协议》要求支付,保修金不计息。(8)已完成合格工程产值:……e、已完成合格工程产值不作为最终结算价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款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为准……”嗣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开始施工,并于2019年4月30日竣工,2019年6月15日经双方及监理单位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勘察单位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验收,被告委任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5日二次付原告工程价款151020.17元及267542.40元。依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29日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经甲方和乙方双方核对并同意,最终结算合同款项如下:①原合同金额597946.53元,大写伍拾玖万柒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叁分;②增加金额69989.10元,大写陆万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壹角;③结算金额:667935.63元,大写陆拾陆万柒仟玖佰叁拾伍元陆角叁分。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金额: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当于结算总额3%的银行见索即付保函,即20038.07元,大写贰万零叁拾捌元零角柒分。保函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双方同意:……于2年保修期满,乙方圆满履行完成保修责任,经验收合格后,剩余保修金将按原“供货”合同之规定无息发还。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49373.06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XX城XX城弱电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指令完成确认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空调自控BA系统清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质保保函、北京银行客户回单、重庆陈家坪、成都亚洲湾及XX城XX城弱电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最终确认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C18-XA01JS004《XX城XX城弱电施工合同》及《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按照上述二份合同履行自己义务,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该工程于2019年4月30日竣工至2020年4月30日二年保质期已到,按照二份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保证金。原告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2021年6月18日撤回对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允准。2019年2月26日、同年5月5日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付款应认为替被告履行义务。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49373.06元;
二、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息损失以249373.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朱敏鑫
 书  记  员    丁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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