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8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该调解书,***支付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35000元,此款应于2018年11月16日、12月16日、2019年1月16日前分别支付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12000元、12000元、11000元;如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应加付违约金5000元,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违约金5000元及未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查封财产如需续封,应在到期前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当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7月24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并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如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