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245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215-218。
法定代表人孙振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至龙,江苏苏州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8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65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权利人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费87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19年5月22日、7月24日、9月10日、11月5日,本院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19年11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并传唤其于2019年11月11日至本院终本约谈。
7.2019年11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