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4617号
原告:姑苏区腾运嘉贸易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西路。
经营者:王腾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爽钢,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银,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城。
原告姑苏区腾运嘉贸易商行与被告苏州金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姑苏区腾运嘉贸易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姑苏区腾运嘉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姑苏区腾运嘉贸易商行负担。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