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2232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和圣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Q3D85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4897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4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