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辖终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和圣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5-2。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四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电子四建上诉称,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上诉人作为一审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司、**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2019年7月8日,其受展西利、**公司、中国电子四建项目部的雇佣,在新泰市即**公司的工程工地干粉刷工作,其在车间二层粉刷涂料时从高处坠落,给其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及原审被告之一**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新泰市,属于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择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