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14294号之一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广州市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广**省广宁县,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广州速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一街9号201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快。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