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22486号 原告: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快,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上尚公司”)与被告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速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尚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以要查找被告速威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以便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