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04民初22486号之一 原告: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快,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上尚公司”)与被告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速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沪0104民初2248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179,972元的财产。上海上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尚公司以需要查找速威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并解封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179,972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条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