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财保13号 申请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一街9号201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56609876。 法定代表人:**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毕村北路14号之1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77668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并愿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2020年1月1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9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财产保全费96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靖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