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财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一街****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756609876。 法定代表人:**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毕村北路**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776686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申请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粤0114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