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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某某(清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科汇一街9号201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村委会公冲村内。 法定代表人:刘祐展。 上诉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清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67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速威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金钱,其依据不是要求支付价款,而是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口罩制造机,收货地点为被上诉人公司,即由上诉人将口罩制造机运至被上诉人处,因此,被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可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