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5民初1975号
原告:何某某,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杨某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四川能投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四川能投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何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