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03民初25252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被告:***。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