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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漆业有限公司;攀枝花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11民初2583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百益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1542459。 被告:攀枝花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0201313。 原告成都某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2025年10月27日,原告成都某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成都某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