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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民终199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8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804室。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女,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男,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职务不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上海分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5民初26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被上诉人某公司承担***、***的全部损失。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错误。8-9楼渗水与14楼无关,一审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经过司法鉴定,依据不充分,且在2024年4月8日至16日之间上诉人已经无条件配合物业进入房屋内进行多次检查,未发现14楼房屋对应部分存在渗水漏水情况。二、一审责任认定错误。上诉人已尽到配合义务。物业要求对上诉人房屋卫生间管道井进行破墙凿开检修,将破坏上诉人房屋卫生间的瓷砖、墙体装修,上诉人出于维护自身权益考量,要求物业制定具体维修方案并向上诉人出具正式书面通知,该要求合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即配合物业入场检修,故对***、***的损失扩大并无责任,而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上诉人房屋破开墙壁后的情况显示,其内部管道存在巨大裂口,水流喷流而出,导致楼下产生漏水,经修复后漏水即停止,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上诉人一审未提出鉴定,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漏水期间,多方与上诉人进行持续沟通,联合开会讨论过如何处理该房屋漏水相关事宜,以防止相关损失扩大,但上诉人不予配合,故上诉人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某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案涉事件与上诉人不配合具有强烈因果关系。上诉人未尽到相邻权义务。居委、民警、消防多家单位组织多次与上诉人沟通,然上诉人始终不配合,又于四月底提出了不合理要求,直至物业公司出具告知书并支付保证金后,上诉人才同意物业进门检修,故上诉人应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上海分公司、某公司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房屋损害的维修费用12,566元;2.请求判令***、某上海分公司、某公司赔偿因房屋漏水造成***、***在外租房费用9,600元;3.请求判令***、某上海分公司、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4.请求判令***、某上海分公司、某公司赔偿***、***公证费损失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上海市长宁区804室(以下简称804室)房屋权利人。***为上海市长宁区1404室(以下简称1404室)房屋权利人。某上海分公司系上述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 2024年4月8日,***、***因804室发生渗漏水向物业公司报修。 2024年4月16日,某上海分公司通过微信向***方人员询问当日几点过来,可以约个时间么。后***方人员发送一段视频,并询问视频是谁拍的,谁放在群里的,在找出来前其他免谈。 2024年4月16日,在名为“B栋核酸检测通知群”的微信群中有业主要求***方人员配合渗漏水维修。 2024年4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虹桥路派出所出具的《110受理登记表》,显示:报警人***报警内容邻居纠纷,漏水问题引起,请民警到场处理。 2024年4月24日,某作出《房屋公共管道漏水告知单》,要求1404室业主在2024年4月30日前配合修缮。 2024年4月25日,某作出《关于B栋1404户公共管道修缮方案》,载明:关于B栋1404户室内管道检修修缮方案:第一、破开卫生间墙体,确定公共排水管道漏水点。第二、去除破损铸铁管以及连接横管进行更换。第三、砌墙糊水泥贴瓷砖。产生费用如下:破墙更换管道费用由物业承担,墙面恢复贴瓷砖费用预计2,000-3,000元由楼下邻居承担。产生的任何费用无需B1404户承担。工程合计完工间预计3天内。 2024年4月27日,某出具《告知书》,载明:尊敬的B1404业主/住户:您好,近期物业接到B栋多个业户报修漏水问题。经排查检测发现,是小区内部分隐蔽在墙体的铸铁管老化,锈蚀等导致出现漏水现象。为了修复管道井部分铸铁管老化,锈蚀等导致出现漏水现象,为居民的生活安全和小区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现将相关修复事宜通告如下:4/6日晚物业接到B904报修主卫生间顶部漏水,经现场排查,B1004/1104/1204/1304卫生间顶部均有不同程度潮湿,B1404/1504卫生间顶、下部均无水渍。尤其是B1404这部分的管道几年没有用。现场查看也未见B1404这部分墙体有潮湿,渗水,漏水现象。但我们物业任然判断为B1404与B1504管道井处可能出现破裂导致渗水。关于B栋1404户室内管检修方案:第一、破开卫生间墙体,以便确定公共排水管道准确漏水点查找。第二、铸铁管以及连接横管进行更换,并承担今后渗水,漏水责任。第三、修复为此破墙挖洞敲破瓷砖等,并达到让B1404业户满意。第四、工程完工时间预计3天内。产生的任何费用无需B1404户承担。第五、修复工程如果3天内无法完成,恢复墙体如前,并达到B1404业户满意,我们愿意每拖一天赔偿B1404业户1,000元,直至修复完成一切,让B1404业户满意。为此,我们先付3,000元保证金给B1404业户。感谢B1404业户长期以来对物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024年4月23日,***、***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804室保全证据公证。2024年4月2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此作出(2024)沪东证字第3079号《公证书》。***、***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 一审审理中,***、***为证明804室渗漏水损坏情况,提供了视频及照片。 ***、***为证明产生维修费用12,599元,提供了***与上海某乙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载明: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804室;2.居室规格:房型1个卫生间及一处衣帽间,总计施工面积16平方米;3.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交钥匙工程;4.开工日期:2024年4月24日,竣工日期2024年5月24日,工程总天数30。第二条:工前概况1.房屋下水井管道顶部出现漏水,漏水量非常大,每小时预估有180L;2.因下水井管道顶部严重漏水,导致房屋内1个卫生间及一处衣帽间顶部及墙面严重渗水;3.因管道井漏水导致电路水路损坏。第三条:防水工程所涉及施工内容1.拆卫生间顶衣帽间橱柜拆;2.拆除管道井瓷砖,和部分墙面瓷砖,清运垃圾;3.制作管道井,粉墙,做防水贴瓷砖;4.安装集成吊顶;5.修补衣帽间橱柜;6.水泥沙,防水,红砖;7.水电改装,淋浴房改装;8.维修主卧客厅漏水,重新粉刷做乳胶漆。第四条:工程价款工程价款12,566元。后,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为***开具发票。 ***、***为证明产生租房费用9,600元,提供了***(乙方)与案外人刘某(甲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租赁期限为1月,自2024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租金每月9,600元。2024年4月30日,***向刘某转账9,600元。 ***、***为证明产生律师费10,000元,提供了***、***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载明:律师费10,000元。 一审审理中,***、***陈述其在2022年整体装修,并提供相应订货清单等材料。 一审审理中,***确认2024年4月28日物业进入1404室检修。某上海分公司确认漏水原因系1404室卫生间管道底部裂口,铸铁管道老化,自然裂开导致。***、***确认2024年4月28日维修后未再发生新的渗漏水问题。 因***、***无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能。 一审法院认为,某上海分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公共设施包含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等设施。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事实,可以确认1404室卫生间内公共管道破损与804室渗漏水有因果关系,由于该管道系住宅的公用设施,理应由某上海分公司进行定期养护,故某上海分公司应对公共管道损坏造成渗漏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某公司、某上海分公司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根据该规定,应由某公司承担责任,但若某上海分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某公司承担。对于***而言,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1404室业主,有义务在相邻方发现有渗水时配合某上海分公司打开管道井对公共管道进行检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上海分公司至少在2024年4月16日即已要求***配合检修,但某上海分公司直至2024年4月28日才得以进场检修,造成损失扩大,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房屋维修费用12,566元,***、***确对房屋进行了维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虑及装修折旧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关于租房费用9,600元,考虑到维修确会对***、***使用房屋造成影响,故法院同样酌情支持。公证费2,000元,系***、***为固定证据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律师费10,000元,没有相关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以上认定的责任比例大小,酌情确定某公司应承担15,000元,***应承担5,000元。 一审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作出判决:一、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维修费用、租房费用、公证费共计15,000元(若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承担);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维修费用、租房费用、公证费共计5,000元;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14元,由***、***负担271.22元,***负担95.73元,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287.19元(若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补充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于屋内公共管道的检修以及屋内防水状况的排查均属于其作为产权人及相邻方应承担的责任范畴。本案中,***、***因房屋漏水而遭受损失。根据2024年4月28日物业工作人员进入1404室检修的现场情况以及检修后漏水改善情况来看,可以认定此次漏水与1404室的下水管道破损具有因果关系。某上海分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故由于公用设施维护不利而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应由提供物业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又根据已查明事实,自发现漏水以来,案涉楼栋内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均试图联系上诉人配合检修,但上诉人至少自2024年4月16日起就拒绝配合物业上门检修,导致损失扩大。上诉人认为物业方未能及时出具书面《告知书》,应对损失扩大承担全部责任,但出具书面《告知书》非上诉人履行配合检修义务的前置条件,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漏水与1404室无关,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亦应当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及物业方的责任比例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赔偿数额,一审酌定的数额尚在合理区间,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54.14元,由***、***负担271.22元,***负担95.73元,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287.19元(若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