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5068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1号汉国城市商业中心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55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