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3民初5146号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1号汉国城市商业中心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550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