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02民初18958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新闻路1号中电信息大厦东座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29271(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孙某,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某有限公司、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以两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物业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29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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