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06民初2344号
原告:夷陵区小溪塔黄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郭家湾东城路32号(1-8)。
经营者:黄某,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五宜大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夷陵区小溪塔黄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夷陵区小溪塔黄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夷陵区小溪塔黄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夷陵区小溪塔黄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2.62元,由原告夷陵区小溪塔黄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