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04民初9239号之二
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475846727X6,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古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xxxxxx,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5元,减半收取8722.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3242.5元,由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