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846727X6,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42936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566825300J,住所地淮安生态文旅区创业投资大厦北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苏建总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工业园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IXECDD7D,住所地准安市园区永济东路1号113室。 负责人:***,职务不明。 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总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工业园区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48元,减半收取计25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24元,由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