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34号
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5846727X6,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漕运西路88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42936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