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8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异议人):南京城开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建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化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2)苏0812执异20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3年2月8日,复议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812执异203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炜
审 判 员 徐 玮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景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