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90号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李银兵,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日升,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与被告江苏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 优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