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2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3180号民事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措施。 二、2019年8月13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19年9月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执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9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2019年9月,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19年9月,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9年9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955.9元,尚有62955.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周 莹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