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玖川科技工程材料营销部、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执监80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玖川科技工程材料营销部。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开发区玖川科技工程材料营销部、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资兴市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2018)湘10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要
审判员 陈 学
审判员 眭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期限执行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