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民初2250号
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8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向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群,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柏林镇,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
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61元,减半收取461.30元,由原告湖南湘能讯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秋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伟
书 记 员 邓红娟